科学研究
首页 · 科学研究 · 学术讲座 · 正文
讲座预告:《民法总则》第10 条的成功与不足——我国民法渊源五分法理论的确立
来源:政法学院 发布时间:2019-06-25 11:53 点击量:
    时间:7月2日(星期二)9:00—11:00    
    地点:东校区模拟法庭
    主讲人:张民安(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法学院)
    主讲人简介:张民安,男, 1965年12月生,湖北黄冈人。1987年7月毕业于湖北黄冈师范学院英语系,之后在湖北黄冈从事高中英语教学工作;1991年9月考入吉林大学法学院,师从李忠芳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1994年7月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9月进入中山大学法学院任教。1999年9月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梁慧星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博士学位,2002年7月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精通英文,熟悉法文。张民安教授先后在中国主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九十多篇,并出版多部学术专著,提出了诸多在民商法学界耳热能详的民商法理论,还提出了较有前瞻性且尚无较多学者涉猎的民法理论。除了从事民商法的教学和科研活动之外,张民安教授也直接参与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立法活动,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活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民法总则的立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即直接源于他的意见。
    报告摘要:我国《民法总则》第10 条首次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民法渊源作出了明确规定,除了明确承认法律和习惯属于民法渊源之外,该条还暗含地排除了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民法渊源当中的地位。自此之后,在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时,法官不得再适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否则,他们的做法将构成违法,其判决将会因此无效。不过,仅仅将民法渊源限定在第10条所规定的法律和习惯的范围内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在现实生活当中,法官处理的大量民事纠纷是法律或者习惯均没有规定的,如果仅仅根据《民法总则》第10条的规定处理他们所面临的民事纠纷,则法官将会无所适从。为了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在承认法律和习惯属于民法渊源的情况下,我们也应当承认另外三种民法渊源即司法判例、民法学说和法律的一般原则,这就是民法渊源的五分法理论。